华天科技(002185):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资料图)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二月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管理的规范和健康运作,防范和规避投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权力机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要求:

(一)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影响生产经营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购买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其投资的产品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公司首次购买理财产品须经审批后方可购买,且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作框架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投资额度达到第十条第(二)款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权力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及时将相关理财审批计划等相关文件及时移交给相应的核算人员进行入账归档。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办公室负责委托理财的审计与监督,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每季度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在投资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报告财务总监,并采取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证券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在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部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部应确保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标签: 委托理财 公司章程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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