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 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百事通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资料图)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子公司北京荣丰为上海汉冶萍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

上海汉冶萍的融资需求,支持其业务发展。上海汉治萍自身信用良好,且提供了

房产抵押及租金收益权质押,上海宫保、盛世达同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

上海汉冶萍向北京荣丰提供了反担保。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双方合作共

赢,担保风险较小,可控性强。我们对该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周德元          周   展       刘长坤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查看原文公告

标签:

<< 上一篇
下一篇 >>
  • 精心推荐